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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承良与陈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承良,陈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3770号原告:董承良,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陈焕明,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董承良为与被告陈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睿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承良、被告陈焕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承良起诉称:2017年3月8日,被告陈焕明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董承良处借得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息2.5分。并出具了借据、收条各一份,可至今为止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从2017年3月8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6日为4000元);以上合计为5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董承良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及收条各1份,欲证明被告陈焕明向我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陈焕明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为证明辩称事实,被告陈焕明向法庭提供了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欲证明2017年6月7日被告已经归还了临安卓越鸡血石商行50000元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焕明申请证人梅某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已归还了案涉借款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董承良的名字及身份账号是原告自己写的。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2017年6月7日的款项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证人梅某的证言,原告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证人明确表示对本案借款还款情况不知情,故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焕明尚欠原告董承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息2.5分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加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焕明辩称未向董承良借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焕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承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陈焕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陈焕明负担。原告董承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思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