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某、邱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邱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变更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D区407栋3单元202室房屋至申请人罗某名下。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