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志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815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