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4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欣融与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融,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雷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欣融,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被执行人昆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125号。被执行人昆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室淮安区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被执行人雷红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欣融与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雷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42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雷红飞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昆山范围内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H×××××号、苏H×××××号车辆因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淮安区山阳大道南侧、经十九路东侧(厂房X、X、X)房地产,本院另案已于2016年6月23日对其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申请执行人需申请本院继续查封,逾期未申请续封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调查,上述查封房地产上均设定了抵押登记且经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仁其、雷红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淳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