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64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史春荣,职务总经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桂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桂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