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14号申请人: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53233918D。法定代表人:章功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凤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0647XD。法定代表人:胡海燕,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现金4.2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吉思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三普智能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