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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现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长福、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伟,袁长福,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孟现伟,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长福,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现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长福、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袁长福、刘红霞名下银行存款335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文军审判员 毕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政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