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传龙、周孟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龙,周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306号被执行人:胡传龙,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孟利,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胡传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孟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胡传龙、周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周孟利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胡传龙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