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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姬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853号原告: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仇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