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姬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853号原告: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仇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