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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人的、王振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振东,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8042783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旧店镇旧店村88号。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振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雷 鸿 春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治 涌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振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马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崔路30KM+920m处,与王林锋驾驶的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不按规定让行的鲁BL7126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二车损坏,王振东受伤。经检验,案发时王振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告人王振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振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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