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献庆、韦忠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庆,韦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献庆,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韦忠东,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献庆与被执行人韦忠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忠东名下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现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山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