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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孙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玉,孙守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20号原告:张洪玉。被告:孙守利。原告张洪玉与被告孙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洪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洪玉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