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孙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玉,孙守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20号原告:张洪玉。被告:孙守利。原告张洪玉与被告孙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洪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洪玉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