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董国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璋,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董国璋,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惠苑小区F区3号楼1单元4楼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毕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