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督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林督促民事支付令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海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303民督167号申请人:乌海市海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诚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安泰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树林,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称,根据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与海南区房产管理局签订《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元/月/平米。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xx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李树林系xx小区业主,其具体住址为xx小区xx室,住房建筑面积88.38平方米。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李树林共欠交物业费1988.55元(88.38平方米×0.5元/月/平米×45个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提供的《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托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欠交证明予以佐证。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树林给付欠交的物业费1988.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树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诚物业公司物业费1988.5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树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