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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小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96号罪犯林小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138136.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林小军等人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小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小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林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林小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小军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获评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10次,余分474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820元。2009年9月24日支付民事赔偿款107137元,原审法院2016年7月18日出具证明,林小军亲属已将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全部付清。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赔偿款收据、证明、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支付全部赔偿款,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军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