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邦盾进出口有限公司、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盾进出口有限公司,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47号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全涛,董事长。被告:杭州邦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802室。法定代表人:蒋建,经理。被告:蒋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淅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邦盾进出口有限公司、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3657元;财产保全费2525元,均由原告山东凯仕利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景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栋书 记 员 杨金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