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昊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昊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赣01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陈昊通过其本人微信(微信名为“市场稀缺货!代理淘宝一件代发!”)和淘宝店铺(店铺名称为“陈昊陈昊赢”)销售窃听、窃照器材。2016年9月6日,陈昊卖给河北省保定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谭某“305”米粒耳机两套及隐蔽摄像头一套,谭某将其用于201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作弊:同年9月11日,陈昊卖给湖北省武汉市工程科技学院学生陈某“305”米粒耳机一套,陈某将其用于当年度学院各类科目考试作弊。案发后,上述被卖的窃听、窃照器材被公安机关收缴。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陈昊租住处收缴到黑色“305”作弊无线对讲机二套;黑色、白色“305”作弊蓝牙耳机二套;黑色、米色“305”作弊耳机一套;银白色“305”作弊耳机配用电池二十二粒;黑色、米色“305”作弊配用耳机七粒。经江西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收缴微型摄像装置、米粒式微型耳机属于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考试作弊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昊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陈昊提出,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5月起,上述人陈昊通过其本人微信和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16年9月6日,陈昊卖给河北省保定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谭某“305”米粒耳机两套及隐蔽摄像头一套,谭某将其用于201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作弊:同月11日,陈昊卖给湖北省武汉市工程科技学院学生陈某“305”米粒耳机一套,陈某将其用于当年度学院各类科目考试作弊。案发后,上述被卖的窃听、窃照器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陈昊租住处收缴到黑色“305”作弊无线对讲机二套,黑色、白色“305”作弊蓝牙耳机二套,黑色、米色“305”作弊耳机一套,银白色“305”作弊耳机配用电池二十二粒,黑色、米色“305”作弊配用耳机七粒。经鉴定,上述被收缴微型摄像装置、米粒式微型耳机属于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拍照图,证实公安机关在陈昊租住的南昌大学后街八天宾馆及陈某、谭某处扣押“305”作弊无线电对讲机、蓝牙耳机,配用电池和手机等物品。2、谭某与陈某购买订单及微信聊天截屏,证实二人进行交易的事实。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及江西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米粒式耳机和微型摄像装置,经鉴定属于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4、归案经过,证实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接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下发,将陈昊在其租住的宾馆抓获。5、户籍信息,证实陈昊出生于1989年9月29日,无违法犯罪记录。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其在淘宝网上一家叫“陈昊陈昊赢”的店铺花了1200元购买了两套米粒作弊耳机和一个隐蔽的摄像头。这家店铺挂的是手表,我买了等价的手表商品,这些东西是用于参加会计师考试,但在考试时,因为考试时有屏蔽器,这些东西无法使用。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1日,其为了年底考试,搜索到了一家微信名为“市场稀缺货!代理淘宝一件代发”的卖家并添加微信好友后,问是否有考试作弊用的米粒耳机。卖家提供了几款米粒耳机图片,其选择了一套305米粒耳机,并在微信里简单介绍了操作方法,报价450元一套,其答应后,叫其去淘宝搜索一个叫“陈昊陈昊赢”的店铺,其付钱后,寄到其同学曹某处。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1日,其同学陈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套305考试作弊耳机,用于学校的科目考试,留的是其名字和电话,收货是其去签收的。9、上诉人陈昊的供述,供认其通过名为“陈昊陈昊赢”的淘宝店铺以出售手表的方式销售作弊器材和警棍等非法物品,其于2016年9月6日向河北省保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谭某出售过两套作弊耳机,9月11日向武汉市工程科技学院学生陈某销售“305”米粒耳机一套。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昊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