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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萍与吴晓萍、关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萍,吴晓萍,关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毛萍,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吴晓萍,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关吉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孙成东与吴晓萍、关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晓萍、关吉海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镇盛世家园一套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并二押他人办理了他项权证,除两人工资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二人工资。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掭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