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胖),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5月9日因犯抽逃出资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文莉、代理检察员赵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界首市凯瑞服装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袁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等。被害人王某某等35名工人在该公司工作,截止2016年10月份,袁某甲拖欠该35名工人工资合计126059元。2016年11月24日,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袁某甲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袁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后又经多次督促,袁某甲均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工资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袁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59元,数额较大,经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袁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