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进祥、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进祥,XX,谢林,毛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余进祥,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XX,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谢林,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毛洪涛,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余进祥与被执行人XX、谢林、毛洪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进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谢林、毛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余进祥偿还借款27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执行人毛洪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林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48元,承担本案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4700元,以上款项共计335423元。但被执行人XX、谢林、毛洪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3354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洪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