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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汽配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5734664J。法定代表人刘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峰,该公司西城区域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组织机构代码30512845-1。法定代表人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24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除偿还本金外,还应从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诉讼费27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未经营生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查封,但目前不宜进行处置,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2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