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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拜雪玲与张移飞王晓郑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雪玲,郑铁军,张移飞,王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529号原告:拜雪玲,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郑铁军,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张移飞,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王晓,女,现年30岁,汉族,住大荔县,系被告张移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拜雪玲与张移飞,王晓,郑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拜雪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拜雪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拜雪玲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