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执字第10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0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4号。法定代表人邓近华,系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34号陆通佳苑12-16#店铺。法定代表人廖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廖水明,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38623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14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5年9月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工商注册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已抵押在银行,且有先查封,故暂无法予以司法处置。3.2016年6月2日,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名下有多套房产。因该房屋已抵押在银行,且被高安法院先查封,故暂无予以司法处置。4.因被执行人财产均被高安法院先查封,本院作为抵押物优先权处置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与抵押首封权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多次协商,要求将所江西省高市人民法院就其所查封的房产移送我院司法处置,最后协调不成,导致本院虽对涉案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但无法继续拍卖。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名下虽有房产但暂无法司法处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00万元及2015年7月2日前的利息190729.24元、2015年7月2日后的利息、诉讼费38623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名下虽有房产但暂无法司法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赣州万车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