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应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4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廖应龙,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向淑权与廖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廖应龙承担。因廖应龙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廖应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应龙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向淑权与廖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