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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永东、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东,许辉,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保32号申请人:黄永东,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申请人:许辉,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申请人:冯辉,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黄永东与被申请人许辉、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桂0923民初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冯辉、许辉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博白县锦绣东路金地嘉园A21-702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01101578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申请人冯辉、许辉共有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923民初9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德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