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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29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昀,女,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