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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专毅麻将机经营部码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巢湖市专毅麻将机经营部码头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8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专毅麻将机经营部码头店,经营场所巢湖市金码头二街7-1���栋4号门面。经营者:刘龙华,男,住巢湖市。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专毅麻将机经营部码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