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严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629号原告:严峰,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张建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斐尔,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瞿,女。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XXX、XXX-XXX室。负责人:陈秉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淳君,男。原告严峰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严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