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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金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77号二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6500265-X。法定代理人郭某。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德晖花园3号楼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4756012Q。法定代表人麦艳芳。关于佛山市金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金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27786.46元、案件受理费264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另案【(2016)粤0604执1427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案【(2016粤06**执1395、1396、1397、1398、1427、1428、1429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本案待该批房产处理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