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与黄丽莉、谢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黄丽莉,谢运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13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负责人:吴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韬,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莉。被告:谢运德。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诉被告黄丽莉、谢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韬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丽莉、谢运德出庭了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黄丽莉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黄丽莉向原告借款26万元整,期限为120个月,贷款执行利率为7.86%,逾期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若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为保证还款,被告谢运德作为被告黄丽莉的配偶与被告黄丽莉共同签署了《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位于河源市中山大道以西富民街南侧裕隆花园A504号作为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的抵押物,并于2012年8月1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地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字第某号)。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黄丽莉仅履行了48期便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支付本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机搪塞拒绝履行义务,毫无偿还借款的意思。被告拒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影响原告的权益。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黄丽莉与被告谢运德为夫妻关系,所以上述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丽莉、谢运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75017.71元(其中本金166381.22元,利息7913.23元,罚息723.26元,暂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并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黄丽莉、谢运德以其位于河源市中山大道以西富民街南侧裕隆花园A504号(房地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字第某号)房产向原告提供的抵押有效,且原告对该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被告黄丽莉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被告谢运德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丽莉与被告谢运德于2003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在其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丽莉向原告借款26万元,双方并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其中相关的具体约定有:一、被告黄丽莉借款金额为26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二、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三、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如逾期还款,在月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可宣布借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黄丽莉、谢运德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提供位于河源市中山大道以西富民街南侧裕隆花园A504号房房产作为上述26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物。签订合同后,原告与被告黄丽莉、谢运德于2012年8月1日对被告黄丽莉、谢运德提供借款抵押的房产办理了他项登记。2012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黄丽莉指定帐户发放了借款26万元,并由被告黄丽莉签名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予以确认。被告黄丽莉收到原告26万元借款后,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但自2016年12月起未按约定向原告偿本付息,截至2017年8月9日,被告黄丽莉仍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163381.19元、利息11024.82元及自2017年8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偿借款本金余额与利息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丽莉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黄丽莉、谢运德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黄丽莉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26万元,有被告黄丽莉签名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黄丽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黄丽莉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黄丽莉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63381.19元与支付利息11024.82元以及自2017年8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运德与黄丽莉是夫妻关系,上述贷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谢运德对上述贷款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谢运德应对被告黄丽莉所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黄丽莉、谢运德对提供作为上述借款抵押物的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据此,原告请求对被告黄丽莉、谢运德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房产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莉、谢运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63381.19元、利息11024.82元以及自2017年8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3381.1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对位于河源市中山大道以西富民街南侧裕隆花园A504号房房产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黄丽莉、谢运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运泉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巫泽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