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洪敏闽与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闽,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久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99号原告:洪敏闽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久东原告洪敏闽与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久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洪敏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敏闽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敏闽撤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钧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