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亓中辽与吴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中辽,吴双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312号原告:亓中辽,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双利,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周,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辉,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亓中辽与被告吴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亓中辽在登记立案时仅预交案件受理费5750元,本院遂于2017年8月7日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亓中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亓中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亓中辽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