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东惠玲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16号罪犯东惠玲,女,61岁(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退休民警,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东惠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东惠玲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东惠玲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良民、检察员助理赵刚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田佳、魏春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东惠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东惠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东惠玲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东惠玲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东惠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东惠玲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闫晓云、石永怡的证言;(3)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东惠玲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东惠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东惠玲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东惠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颖君审 判 员 孙 锋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