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燕,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燕。被执行人: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龙泉镇法定代表人:于克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燕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燕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红燕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