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金桂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50号罪犯黄金桂,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桂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金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金桂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金桂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124分。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桂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桂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