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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钱新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钱新娥,傅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钱新娥。被执行人:傅田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钱新娥、傅田良计划生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872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钱新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傅田良名下房产为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西庄村自然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