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敬义与李海树、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义,李海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4526号原告:陈敬义,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树,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滨海县,现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陈敬义诉被告李海树、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周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敬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000元及按照每日500元计算的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及周华自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向原告购买蔬菜、干货等,用于两人经营的石锅鱼饭店,累计结欠原告货款84000元,并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欠条,承诺在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逾期不服,按照每日500元计算违约金。但至今被告未能按约付款。被告李海树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共欠陈敬义货款84000元,本人同意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清,每日逾期支付违约金500元,直到付清之日为止,同时自愿用夫妻共同一套房产抵押担保,如违约,陈敬义有权在该欠条到期到人民法院起诉。该欠条落款处欠款人处除了有被告的签名外,下方还写明“妻子,周华”。对此,原告称上述借条内容及落款处“妻子,周华”系被告书写。审理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日50元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可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4000元的事实,该款被告应支付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日50元计算,本院尊其自愿,由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照每日50元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敬义货款人民币84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每日50元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李海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