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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海荣与被告绥芬河市阜宁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荣,绥芬河市阜宁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42号原告:武海荣,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阜宁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刘英辉,经理。原告武海荣与被告绥芬河市阜宁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海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海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海荣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