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英与于凤波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60号王英、于凤波: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于凤波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于凤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英车辆损失14655元,被执行人于凤波负担案件受理费3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凤波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5268.00元(车辆损失14655.00元、案件受理费39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4.00元、执行费127.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英支付全部执行款15141.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7.0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