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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钟火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钟火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868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人民西路55号(裕富国际)3幢4-6层05F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609710XL。法定代表人:曾新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钟火秀,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置业公司)与被告钟火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茂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被告钟火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茂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钟火秀立即向金茂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8736.84元;2、钟火秀立即向金茂置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9279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4日,钟火秀与金茂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火秀向金茂置业公司购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西侧金茂体育公园1号3幢9层901号商品房及地下一层非人防车位C211号一个,购房总价款1748131元,钟火秀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买卖双方对按揭贷款补充如下:按揭贷款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买受人为办理结果承担责任: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按揭贷款相关材料(具有时效性的材料另行提交),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约定,钟火秀最迟应在2013年2月11日向银行提供按揭材料,但钟火秀实际提交按揭贷款材料的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推迟了103天。钟火秀推迟提交按揭材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三条“6、若买受人未按以上条款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义务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违约不超过30日的,自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买受人违约超过3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履行完义务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保留随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的约定,钟火秀应按日向金茂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金茂置业公司有权要求钟火秀支付由此给金茂置业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钟火秀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钟火秀应向银行办理按揭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因钟火秀在外地工作,未能如约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按揭手续。2013年5月27日,钟火秀向银行提交了完整的按揭材料。此后,钟火秀缴清全部按揭贷款。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钟火秀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情形截止2013年5月27日消失。对于金茂置业公司来说,侵害其权利的时间应从2013年2月11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即从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鉴于钟火秀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情形截止2013年5月27日已经消失,此后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金茂置业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7年6月7日,超过2年3个多月的诉讼时效,应驳回金茂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即使金茂置业公司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主张违约责任,诉讼请求的计算也存在错误。根据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的金额为122万元,即使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37698元。综上,请求驳回金茂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诉辩主张,金茂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龙岩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龙岩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977);钟火秀向本院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三份;金茂置业公司、钟火秀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4日,金茂置业公司与钟火秀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977)。合同主要约定:钟火秀购买金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西侧金茂·体育公园一号第3幢9层901号商品房及C211号车位。用途为成套住宅、车位;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92.06平方米,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478131元;买受人另购地下一层非人防车位C211,建筑面积为41.66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2平方米,金额为27万元整。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已付该住宅及地下车位首期款计528131元,其余房价款共计1220000元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具体权利义务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其他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买卖双方对按揭贷款补充如下:按揭贷款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买受人为办理结果承担责任:1、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按揭贷款相关材料(具有时效性的材料另行提交),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6、买受人应当承担办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费用,并在发生费用时交清所需费用。若买受人未按以上条款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义务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违约不超过30日的,自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买受人违约超过3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履行完义务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保留随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签订当日,钟火秀支付购房首付款528137元。2013年5月27日,钟火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申请按揭贷款。2013年6月17日,金茂置业公司向钟火秀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确认收到钟火秀支付的购房款122万元。金茂置业公司认为钟火秀推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构成违约于2017年6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金茂置业公司与钟火秀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钟火秀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2013年2月11日前)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按揭贷款的材料。钟火秀于2013年5月27日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材料。2013年6月17日,金茂置业公司向钟火秀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确认收到钟火秀购房尾款122万元。因此,金茂置业公司应自收到钟火秀购房尾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金茂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提起诉讼,且未举证证实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钟火秀主张金茂置业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