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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俸江黎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聚才,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德炼,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国艳,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桂0703执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中地.滨江国际1号楼14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本院于2017年8月7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8日10时止,在淘宝网中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买受人王林建以人民币11325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桂0703执6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国艳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中地.滨江国际1号楼14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黄国艳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中地.滨江国际1号楼14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林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套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林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林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耀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