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洪瑞与长春大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瑞,长春大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瑞,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大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洪瑞与被执行人长春大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