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辛支行、卢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辛支行,卢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辛支行。住所地:东辛采油厂公园北门柳青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6096315-X。法定代表人王科,行长。被执行人卢迎春,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辛支行与被执行人卢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辛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