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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潘新春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79号被执行人潘新春,男性,1991年5月10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潘新春盗窃犯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新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2000.00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潘新春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潘新春的财产进行调查,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亦未发现潘新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潘新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潘新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新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