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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翰笙路151、153号。法定代表人:严茂松,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住所地高县月江镇川新村*组。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川1525执保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坐落于高县月江镇川新村十组的石灰岩采矿权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矿权的保全措施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坐落于高县月江镇川新村十组的石灰岩采矿权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