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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乌术与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乌术,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84号原告董乌术,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旅毅,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传挺、陈宝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乌术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乌术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艳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