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广奇与王彬彬、济宁龙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奇,王彬彬,济宁龙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642号原告:徐广奇,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显宇,滕州市龙泉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彬彬,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济宁龙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济宁市光河路56号。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姝含,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广奇与被告王彬彬、济宁龙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广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广奇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广奇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徐广奇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