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79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某,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