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丁巍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芹,丁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062号原告李淑芹,女,193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丁丽娥,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丁巍,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于英,辽宁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敏,辽宁合华律师事务所律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诉被告丁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