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铁成国与刘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成国,刘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118号原告:铁成国,男,回族,住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莉,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超,男,汉族,住北屯市。原告铁成国与被告刘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铁成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铁成国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铁成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77.5元,减半收取388.75元,由原告铁成国负担。审判长谷长国审判员顾新楠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天宇1